1、國家規定
在運輸貨物時應考慮到貨物始發、中轉、到達國家的有關規定。始發國規定不準出口的貨物不能運輸,有關國家規定不準進口的貨物不能運輸,有關國家規定不準過境的貨物,不得安排經過該國。
2、金額限制
每一批貨物的聲明價值不得超過10萬美元或其等值貨幣,如果超過此限制,必須得到各有關航空公司或民航總局主管部門的批準,在落實始發站、過境站和目的站的安全保證措施后,方可運輸;如需外航聯運,則應得到外航的同意。
3、過磅重量、核準件數、重量、粘貼(拴掛)貨物標簽、標貼
A、運輸貨物時,必須準確地稱重,貨物的實際毛重量是以0.1公斤為單位;其計費重量是0.5公斤為單位,重量尾數不足0.5公斤的按0.5公斤計算,0.5公斤以上不足一公斤的按1公斤計算。
B、凡體積較大,重量較輕,實際重量少于按每6000CM3等于1公斤的貨物稱為輕泡貨物,輕泡貨物按體積計重收費,每6000CM3折合為1公斤,求出總的公斤數后,其尾數取舍按上述的規定。貨物的長度以CM為單位,CM以下四舍五入按體積計得的重量填入貨運單的"計費重量"欄內。
C、聯運貨物的重量和體積,要考慮不同航段上所使用的不同機型和各站的裝卸能力,應以最小機型所能載運的和裝卸能力最低的站所能做到的為準,超重和超大的聯運貨應事先預訂妥噸位,并告有關特別注意事項,待證實后方可運輸。
D、對體積小密度大的貨物,應特別注意,因為這種貨物如果處理不當,可能損壞集裝設備,損壞飛機結構以及其他貨物,因此首先應考慮其所裝載機型的地板承受能力,以不超過地板承受力為限,超過時應加墊板,以分散其重量。
E、貨物的件數一定要核對準確。貨物的標簽:指粘貼或拴掛在貨物外包裝上,說明貨物的件數、重量和運往目的地的一種標志。每一件貨物都必須粘貼或拴掛貨物標簽,大件貨應貼兩張,分別貼在貨物兩側,粘貼不牢的貨物應用硬標簽拴掛。貨物的標貼:是指粘貼或拴掛在貨物的外包裝上,說明貨物的特性或操作上應特別注意的一種標志。主要有下列幾種:小心輕放、易碎物品、不可倒置、動物、實驗用動物、鮮活易腐、貨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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